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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11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張維君黃苙荌饒志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1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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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蘇淑燕
法定代理人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正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美吟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

民國104 年2 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於第

一審敗訴部分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 萬6,3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

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維君

                  法 官 黃苙荌

                  法 官 饒志民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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