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1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1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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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蘇淑燕
- 法定代理人
- 兼 共 同
- 訴訟代理人
- 黃正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美吟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
民國104 年2 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於第
一審敗訴部分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 萬6,3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
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