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重再字第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再字第4號
- 上訴人
- 何成健
- 被上訴人
-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
- 法定代理人
- 王明我
- 被上訴人
- 國防部海軍司令部
- 法定代理人
- 陳永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 7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係對本院 101年度重訴字第84號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應依原確定判決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4,730,000 元(見外放之影印卷五第111 頁)徵收裁判費,是本件應徵裁判費71,7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甯 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