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2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2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沈芳英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浩然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薛榮德
顏清正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5月15日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2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二、上訴人提起上訴,依其上訴聲明,係就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廢棄,並請求駁回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三、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10分別定有明文。上訴人之前開請求之上訴利益,就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211,329元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211,329元;就自106年8月15日起至佔用返還土地為止,按月給付被上訴人21,228元部分,屬定期給付,且期間超過十年,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547,360元(計算式:21,228元×12月×10年=2,547,360元),兩項標的應合併計算,故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3,758,689元(計算式:1,211,329+2,547,360=3,758,6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336元,茲依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