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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64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顏珮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64號

聲請人
邱秀華

上列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23日所為103年度重訴字第364號拆屋還地事件民事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規定甚明。故如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顯然錯誤,自無法以裁定更正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原判決附表編號2記載被告黃瑞蘭應給付原告每月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有誤載情事,應將「1469/12=122」更正為「7347/12=612」,爰依法聲請更正等語。

三、經查,原判決附表編號2所載被告黃瑞蘭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返還土地時止,按月應分別給付原告之不當得利,係按「占用面積」乘以「申報地價」乘以「年息3%」乘以「原告應有部分」計算出每年不當得利之金額後,再換算出每月應給付之不當得利金額,經核算為122元【計算式:(占用面積)758.46㎡×(申報地價)160元/㎡×(年息)3%×(原告應有部分)4188/10376=1,46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1,469元÷12個月=12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原判決並無何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錯誤之情,聲請人聲請更正,於法尚有未合,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顏珮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宗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64號於民國 106 年 04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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