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227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2275號
- 聲請人
- 郭俐瑩即聯華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
- 相對人
- 超美特殊包裝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勝昌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五張,票據號碼分別為546883、546884、546885、546887、546888號,內載金額均為新臺幣72,260元,到期日分別為民國103年1月8日~民國103年5月8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五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按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應以所執有者係有效本票為限。本件聲請人所執有之系爭本票未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記載發票年、月、日,依同法第11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為無效票據,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不應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鳳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