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7號
- 聲請人
- 羅寶琦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除別有規定外,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非訟事件法第5 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家事事件法所定家事事件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之;家事事件之管轄,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有關管轄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管轄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2 條前段、第5 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被繼承人羅寶琛(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高雄市○○區○○路000 號)已於民國102 年12月19日死亡,聲請人係第三順位繼承人,爰聲明拋棄繼承,核屬家事事件法第3 條第4 項第9 款所規定之家事事件,依同法第127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條前段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