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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06 日
  • 法官
    李怡諄

  • 當事人
    蔡岳龍即全美商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61號原   告 蔡岳龍即全美商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桂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10,36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0,99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0,4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6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6   日書記官 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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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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