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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345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朱玲瑤張俊文徐彩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34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蔡耀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福林、莊秀惠、莊高福、莊靈貞、莊林月霞、莊高明、莊高樹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202元,應繳裁判費為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朱玲瑤

                  法 官 張俊文

                  法 官 徐彩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李聖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345號於民國 105 年 03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土地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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