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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131號

撤銷會議決議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呂佩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131號

上訴人
華山會館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鄭桂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湘雲等間請求撤銷會議決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11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213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第1項部分如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認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佩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仙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131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會議決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