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36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360號
- 上訴人
- 劉力元
- 即原告
- 劉世錦
- 被上訴人
- 楊文禮
- 即被告
- 主人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上 一 人 林珍妮
- 法定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股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1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文。
二、上訴人就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24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7日內補繳,此裁定已於106年3月2日生送達效力,惟上訴人逾期仍未繳交,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可稽,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