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90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90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天祿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清正
- 法定代理人
- 薛榮德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岐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岐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6 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查,上訴聲明第一項請求被上訴人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00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建物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00 號房屋拆除,並將占用之系爭土地(占用面積54.94 平方公尺)返還予上訴人,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00,740 元【計算式:占用面積54.94 平方公尺×起訴時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71,000元=3,900,740 元】。至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則不併算其價額,故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56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