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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重再字第4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甯馨王靖茹陳采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再字第4號

上訴人
何成健
被上訴人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
法定代理人
王明我
被上訴人
國防部海軍司令部
法定代理人
陳永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 7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係對本院 101年度重訴字第84號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應依原確定判決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4,730,000 元(見外放之影印卷五第111 頁)徵收裁判費,是本件應徵裁判費71,7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

                 法 官 王靖茹

                 法 官 陳采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企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重再字第4號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再審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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