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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57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01 日

法官張維君秦慧君饒志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5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全棟電器開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郁蓁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川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年8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於第一審敗訴部分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97

萬1,8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萬4,85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維君

                  法 官 秦慧君

                  法 官 饒志民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許白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57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第三人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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