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5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5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全棟電器開關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郁蓁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川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年8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於第一審敗訴部分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97
萬1,8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萬4,85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