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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05號

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吳芝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0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其水
被上訴人
即原告
蘇吳美蘭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 月20日本院103 年度重訴字第205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 定有明文。查本件被上訴人起訴請求上訴人將坐落高雄市路○區○○段0000地號土地之新台幣(下同)1,500 萬元之抵押權予以塗銷,而上開土地之價額為5,827,752 元【計算式:土地面積2428.23 ㎡×公告現值2,400 元/ ㎡=5,827,752 】,是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台幣5,827,75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8,0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芝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鈺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05號於民國 104 年 0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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