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0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0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其水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蘇吳美蘭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 月20日本院103 年度重訴字第205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 定有明文。查本件被上訴人起訴請求上訴人將坐落高雄市路○區○○段0000地號土地之新台幣(下同)1,500 萬元之抵押權予以塗銷,而上開土地之價額為5,827,752 元【計算式:土地面積2428.23 ㎡×公告現值2,400 元/ ㎡=5,827,752 】,是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台幣5,827,75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8,0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