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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77-6 條(擔保債權涉訟其價額之計算)

債權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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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規定,因債權擔保涉訟,訴訟標的價額以擔保債權額為準;擔保物價值較低時,則以擔保物價值為準。

Q · 抵押權塗銷的官司,訴訟標的價額怎麼算?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因債權擔保而起的訴訟,原則上以所擔保的債權額作為訴訟標的價額;但如果供擔保之物(房屋、車輛、股票等)的價值低於債權額,就改用該擔保物的價值。簡單說是「取低原則」:價額不會超過擔保品實際能換回的金額。這個數字再依第77條之13換算裁判費。

白話解讀

銀行把你的房子拿去法拍,因為你欠了貸款沒還。但你的房子值一千萬,欠款只有六百萬。這場擔保權的官司,訴訟標的價額到底是一千萬還是六百萬?這條給了答案:以擔保的債權額(六百萬)為準。但如果擔保品本身的價值比債權額低,就用擔保品的價值。例如你抵押了一台二手車(值三十萬)去擔保一百萬的借款,打起官司價額是三十萬,不是一百萬。邏輯很簡單:擔保權能實現的金額上限就是擔保品的價值,超過的部分是空的,不應該拿來灌訴訟標的。這個「取低原則」直接決定裁判費的多寡。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為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規範,適用於一切因債權擔保關係而生的訴訟(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其核心為「取低原則」: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計算基準,但供擔保之物價額低於債權額時,改以擔保物之價額為準,使訴訟標的價額不超過擔保權實際得實現之金額。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擔保涉訟的訴訟標的價額怎麼算?

以所擔保的債權額為基準,但擔保物價值較低時改用擔保物價值,兩者取低。

Q2塗銷抵押權的裁判費多少?

先以債權額與房屋現值取低者定價額,再依第77條之13的累進費率換算,常見落在數萬元。

Q3「供擔保之物價額少於債權額」常見嗎?

很常見,例如房市下跌導致房屋現值低於貸款餘額(擔保不足)即適用。

Q4這條只適用抵押權嗎?

不是,質權、留置權、權利質權等所有擔保物權涉訟都適用。

Q5擔保物價值用設定時還是起訴時?

實務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呼應第77條之1)。

Q6價額會影響哪些事?

影響裁判費、管轄法院(簡易/普通庭)與上訴三審門檻。

Q7法院會主動用較低的擔保物價值嗎?

不會,當事人需主動提出估價並聲請按擔保物價值核定。

Q8對價額核定不服怎麼辦?

可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起抗告。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情境計算基準範例對當事人影響
超額擔保(債權額 > 擔保物價值)擔保物價值欠款100萬、車值30萬 → 價額30萬壓低裁判費
不足額/一般(擔保物價值 ≥ 債權額)債權額欠款600萬、房值1000萬 → 價額600萬以欠款為上限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國

🇩🇪 德國ZPO § 6(Streitwert bei Pfand-/Hypothekenrecht:以債權額為準,擔保物價值較低時以其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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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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