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規定,因債權擔保涉訟,訴訟標的價額以擔保債權額為準;擔保物價值較低時,則以擔保物價值為準。
Q · 抵押權塗銷的官司,訴訟標的價額怎麼算?
比較債權額與擔保品價值,取較低者作為價額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因債權擔保而起的訴訟,原則上以所擔保的債權額作為訴訟標的價額;但如果供擔保之物(房屋、車輛、股票等)的價值低於債權額,就改用該擔保物的價值。簡單說是「取低原則」:價額不會超過擔保品實際能換回的金額。這個數字再依第77條之13換算裁判費。
銀行把你的房子拿去法拍,因為你欠了貸款沒還。但你的房子值一千萬,欠款只有六百萬。這場擔保權的官司,訴訟標的價額到底是一千萬還是六百萬?這條給了答案:以擔保的債權額(六百萬)為準。但如果擔保品本身的價值比債權額低,就用擔保品的價值。例如你抵押了一台二手車(值三十萬)去擔保一百萬的借款,打起官司價額是三十萬,不是一百萬。邏輯很簡單:擔保權能實現的金額上限就是擔保品的價值,超過的部分是空的,不應該拿來灌訴訟標的。這個「取低原則」直接決定裁判費的多寡。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為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規範,適用於一切因債權擔保關係而生的訴訟(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其核心為「取低原則」: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計算基準,但供擔保之物價額低於債權額時,改以擔保物之價額為準,使訴訟標的價額不超過擔保權實際得實現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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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比較兩個數字:擔保的債權額(欠多少)和房屋現值(值多少),取低的作為訴訟標的價額,再依第77條之13算裁判費。例如欠銀行五百萬、房子值八百萬,價額是五百萬,裁判費約五萬多;若房子跌到只值三百萬,價額就是三百萬,裁判費約三萬多。內行人提示:「債權額」通常含本金、利息、違約金等,起訴前先跟銀行確認貸款總餘額,不要只看本金。
非常常見。例如拿一台值四十萬的車去借了八十萬,擔保品價值就少於債權額;或房市下跌使房屋從一千萬跌到只值六百萬、但貸款還有八百萬。這種叫「擔保不足」,打官司用擔保品的六百萬而非債權的八百萬算價額。內行人提示:擔保不足時銀行常要求補提擔保或提前清償,這也是房價下跌時有些人會收到銀行通知的原因。
以所擔保的債權額為基準,但擔保物價值較低時改用擔保物價值,兩者取低。
規範因債權擔保而起的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採取低原則,直接決定裁判費。
擔保品(車、房、股票)的市值低於所擔保的債權總額,即擔保不足的情形。
原則以債權額為準,但擔保物價值較低時改以擔保物價值,兩者取低者。
債權額與房屋現值取低定價額,再依第77條之13累進費率換算,常落在數萬元。
確認債權額 → 取得擔保物估價 → 兩者取低定價額 → 起訴並附估價聲請核定。
依核定價額約1.1%累進;例如價額600萬,裁判費約六萬多,起訴前須先備妥。
不動產用實價登錄或估價師報告、動產用市場行情或鑑定,於起訴時附上聲請核定。
77-1是價額核定總原則(起訴時交易價額),77-6是擔保涉訟的特別取低規則。
實務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市場低迷時起訴裁判費反而較低。
| 情境 | 計算基準 | 範例 | 對當事人影響 |
|---|---|---|---|
| 超額擔保(債權額 > 擔保物價值) | 擔保物價值 | 欠款100萬、車值30萬 → 價額30萬 | 壓低裁判費 |
| 不足額/一般(擔保物價值 ≥ 債權額) | 債權額 | 欠款600萬、房值1000萬 → 價額600萬 | 以欠款為上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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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係原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條移列。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係原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條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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