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77-6 條(擔保債權涉訟其價額之計算)
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規定,因債權擔保涉訟,訴訟標的價額以擔保債權額為準;擔保物價值較低時,則以擔保物價值為準。
Q · 抵押權塗銷的官司,訴訟標的價額怎麼算?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因債權擔保而起的訴訟,原則上以所擔保的債權額作為訴訟標的價額;但如果供擔保之物(房屋、車輛、股票等)的價值低於債權額,就改用該擔保物的價值。簡單說是「取低原則」:價額不會超過擔保品實際能換回的金額。這個數字再依第77條之13換算裁判費。
白話解讀
銀行把你的房子拿去法拍,因為你欠了貸款沒還。但你的房子值一千萬,欠款只有六百萬。這場擔保權的官司,訴訟標的價額到底是一千萬還是六百萬?這條給了答案:以擔保的債權額(六百萬)為準。但如果擔保品本身的價值比債權額低,就用擔保品的價值。例如你抵押了一台二手車(值三十萬)去擔保一百萬的借款,打起官司價額是三十萬,不是一百萬。邏輯很簡單:擔保權能實現的金額上限就是擔保品的價值,超過的部分是空的,不應該拿來灌訴訟標的。這個「取低原則」直接決定裁判費的多寡。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為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規範,適用於一切因債權擔保關係而生的訴訟(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其核心為「取低原則」: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計算基準,但供擔保之物價額低於債權額時,改以擔保物之價額為準,使訴訟標的價額不超過擔保權實際得實現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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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擔保涉訟的訴訟標的價額怎麼算?▾
以所擔保的債權額為基準,但擔保物價值較低時改用擔保物價值,兩者取低。
Q2塗銷抵押權的裁判費多少?▾
先以債權額與房屋現值取低者定價額,再依第77條之13的累進費率換算,常見落在數萬元。
Q3「供擔保之物價額少於債權額」常見嗎?▾
很常見,例如房市下跌導致房屋現值低於貸款餘額(擔保不足)即適用。
Q4這條只適用抵押權嗎?▾
不是,質權、留置權、權利質權等所有擔保物權涉訟都適用。
Q5擔保物價值用設定時還是起訴時?▾
實務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呼應第77條之1)。
Q6價額會影響哪些事?▾
影響裁判費、管轄法院(簡易/普通庭)與上訴三審門檻。
Q7法院會主動用較低的擔保物價值嗎?▾
不會,當事人需主動提出估價並聲請按擔保物價值核定。
Q8對價額核定不服怎麼辦?▾
可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起抗告。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情境 | 計算基準 | 範例 | 對當事人影響 |
|---|---|---|---|
| 超額擔保(債權額 > 擔保物價值) | 擔保物價值 | 欠款100萬、車值30萬 → 價額30萬 | 壓低裁判費 |
| 不足額/一般(擔保物價值 ≥ 債權額) | 債權額 | 欠款600萬、房值1000萬 → 價額600萬 | 以欠款為上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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