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77-6 條(擔保債權涉訟其價額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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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規定,因債權擔保涉訟,訴訟標的價額以擔保債權額為準;擔保物價值較低時,則以擔保物價值為準。
Q · 抵押權塗銷的官司,訴訟標的價額怎麼算?
比較債權額與擔保品價值,取較低者作為價額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因債權擔保而起的訴訟,原則上以所擔保的債權額作為訴訟標的價額;但如果供擔保之物(房屋、車輛、股票等)的價值低於債權額,就改用該擔保物的價值。簡單說是「取低原則」:價額不會超過擔保品實際能換回的金額。這個數字再依第77條之13換算裁判費。
深度解讀
銀行把你的房子拿去法拍,因為你欠了貸款沒還。但你的房子值一千萬,欠款只有六百萬。這場擔保權的官司,訴訟標的價額到底是一千萬還是六百萬?這條給了答案:以擔保的債權額(六百萬)為準。但如果擔保品本身的價值比債權額低,就用擔保品的價值。例如你抵押了一台二手車(值三十萬)去擔保一百萬的借款,打起官司價額是三十萬,不是一百萬。邏輯很簡單:擔保權能實現的金額上限就是擔保品的價值,超過的部分是空的,不應該拿來灌訴訟標的。這個「取低原則」直接決定裁判費的多寡。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1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 債權名詞
- 擔保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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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