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77-5 條
因不動產役權涉訟,如係不動產役權人為原告,以需役不動產所增價額為準;如係供役不動產所有人為原告,以供役不動產所減價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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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5規定,不動產役權涉訟的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身分決定:役權人為原告以增價額計,供役地所有人為原告以減價額計。
Q · 鄰居要從我家土地通過,告我或我告他,訴訟費怎麼算?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5,不動產役權涉訟的訴訟標的價額取決於誰是原告。需要用地的役權人當原告,以需役不動產因取得通行或管線權而增加的價額為準;土地被使用的供役地所有人當原告,則以供役不動產因受限而減少的價額為準。由於增值通常大於減損,供役地所有人主動起訴的裁判費往往較低,這讓「誰先出手」成為一項訴訟策略。
白話解讀
鄰居要從你的土地上鋪一條水管過去。你不同意,他告你。或者反過來,他的水管已經在你地上了但沒有合法依據,你告他。這兩種情況的訴訟標的價額怎麼算?答案取決於誰是原告。不動產役權人(需要用你土地的那一方)當原告,價額是他的不動產因為有了這條通行權或管線權「增加了多少價值」。你(被使用土地的地主)當原告,價額是你的土地因為被人通過或埋管「減少了多少價值」。增了多少、減了多少,兩個數字通常不一樣。這直接決定了同一個糾紛,誰先告誰就可能繳不同金額的裁判費。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5是訴訟標的價額的計算規範,專門處理不動產役權涉訟時的核定基準。其特色在於依原告身分採取雙重計算標準:不動產役權人(需役不動產一方)為原告時,以需役不動產因役權而增加的價額為準;供役不動產所有人為原告時,則以供役不動產因役權而減少的價額為準。此價額直接影響裁判費、管轄法院與上訴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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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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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5在規定什麼?▾
不動產役權涉訟時訴訟標的價額的計算方式,依原告是役權人或供役地所有人而採不同基準。
Q2不動產役權訴訟的價額怎麼算?▾
役權人當原告用需役不動產的增加價額,供役地所有人當原告用供役不動產的減少價額。
Q3為什麼增價額和減價額不一樣?▾
需役地常從不能用變成能用,增值幅度大;供役地多半只是邊角受限,減損有限,兩者通常不相等。
Q4增減價額由誰認定?▾
通常由不動產估價師出具鑑定報告,法院再據以核定,當事人不能自己說了算。
Q5誰當原告裁判費比較便宜?▾
多數情況下供役地所有人當原告較便宜,因為減損價額通常低於增值價額。
Q6不動產役權和地役權是同一個嗎?▾
是。民國99年民法物權編修正將地役權更名為不動產役權,本條於民國112年配合改名,實質不變。
Q7對法院核定的價額不服怎麼辦?▾
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提起抗告,期間為裁定送達後10日。
Q8這條跟地上權的77條之4有什麼不同?▾
77條之4處理地上權、農育權,以一年租金15倍計;77條之5處理役權,以增減價額計,計算邏輯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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