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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77-5 條

不動產役權涉訟,如不動產役權人為原告,以需役不動產所增價額為準;如係供役不動產所有人為原告,以供役不動產所減價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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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5規定,不動產役權涉訟的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身分決定:役權人為原告以增價額計,供役地所有人為原告以減價額計。

Q · 鄰居要從我家土地通過,告我或我告他,訴訟費怎麼算?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5,不動產役權涉訟的訴訟標的價額取決於誰是原告。需要用地的役權人當原告,以需役不動產因取得通行或管線權而增加的價額為準;土地被使用的供役地所有人當原告,則以供役不動產因受限而減少的價額為準。由於增值通常大於減損,供役地所有人主動起訴的裁判費往往較低,這讓「誰先出手」成為一項訴訟策略。

白話解讀

鄰居要從你的土地上鋪一條水管過去。你不同意,他告你。或者反過來,他的水管已經在你地上了但沒有合法依據,你告他。這兩種情況的訴訟標的價額怎麼算?答案取決於誰是原告。不動產役權人(需要用你土地的那一方)當原告,價額是他的不動產因為有了這條通行權或管線權「增加了多少價值」。你(被使用土地的地主)當原告,價額是你的土地因為被人通過或埋管「減少了多少價值」。增了多少、減了多少,兩個數字通常不一樣。這直接決定了同一個糾紛,誰先告誰就可能繳不同金額的裁判費。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5是訴訟標的價額的計算規範,專門處理不動產役權涉訟時的核定基準。其特色在於依原告身分採取雙重計算標準:不動產役權人(需役不動產一方)為原告時,以需役不動產因役權而增加的價額為準;供役不動產所有人為原告時,則以供役不動產因役權而減少的價額為準。此價額直接影響裁判費、管轄法院與上訴門檻。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本條試算

試算要素你是哪一方增加價額或減少價額(新臺幣元)(TWD)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5在規定什麼?

不動產役權涉訟時訴訟標的價額的計算方式,依原告是役權人或供役地所有人而採不同基準。

Q2不動產役權訴訟的價額怎麼算?

役權人當原告用需役不動產的增加價額,供役地所有人當原告用供役不動產的減少價額。

Q3為什麼增價額和減價額不一樣?

需役地常從不能用變成能用,增值幅度大;供役地多半只是邊角受限,減損有限,兩者通常不相等。

Q4增減價額由誰認定?

通常由不動產估價師出具鑑定報告,法院再據以核定,當事人不能自己說了算。

Q5誰當原告裁判費比較便宜?

多數情況下供役地所有人當原告較便宜,因為減損價額通常低於增值價額。

Q6不動產役權和地役權是同一個嗎?

是。民國99年民法物權編修正將地役權更名為不動產役權,本條於民國112年配合改名,實質不變。

Q7對法院核定的價額不服怎麼辦?

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提起抗告,期間為裁定送達後10日。

Q8這條跟地上權的77條之4有什麼不同?

77條之4處理地上權、農育權,以一年租金15倍計;77條之5處理役權,以增減價額計,計算邏輯完全不同。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法第280条(地役権)/民事訴訟費用等に関する法律(訴額)
🇰🇷 韓國민법 제291조(지역권)
🇨🇳 中國民法典 第372條(地役权)
🇩🇪 德國BGB § 1018(Grunddienstbarkeit)/GKG(Streitwert)
🇫🇷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637(servitude)
🇺🇸 美國Restatement (Third) of Property: Servitudes(無對應訴額計算特別規定)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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