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典產回贖權涉訟,以產價為準;如僅係典價之爭執,以原告主張之利益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7:典產回贖權涉訟以產價(現值)為準,僅典價爭執以原告主張利益為準,兩者裁判費差距極大。
Q · 典權打官司,裁判費怎麼算?
看你爭回贖權還是只爭典價金額
依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7,要分兩種情況。第一種,爭的是「能不能回贖」(回贖權本身),訴訟標的價額以「產價」即不動產現值為準,裁判費高。第二種,雙方都同意可回贖、只爭「典價金額多少」,則以原告主張的利益額為準,通常是雙方對典價的差額,裁判費低很多。同一棟老房子,回贖權爭議可能以兩千萬計費,典價爭議可能只以幾十萬計費。
典權是一種正在消失的制度:你把房子「典」給別人,拿到一筆典價,對方可以使用你的房子,但你保留將來付錢把房子「贖回來」的權利。現在幾乎沒有人新設典權了,但歷史遺留的典權案件偶爾還會冒出來,特別是在老一輩的家族不動產糾紛中。這條處理的是:如果為了典權打官司,訴訟標的價額怎麼算?兩種情況。第一種,爭的是「能不能回贖」(贖回權本身),價額就是房產的現值。第二種,爭的只是「典價到底是多少」(雙方對當初約定的金額有分歧),價額按原告主張的利益額來算。兩種情境的金額差距可能非常大:一棟老房子現值三千萬,但典價可能只有幾十萬(因為是幾十年前的價格)。搞混了,裁判費差一百倍。
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7 為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的特別規定,針對典權涉訟區分兩種計算基準:因典產回贖權涉訟者,以不動產現值(產價)為準;如僅為典價金額之爭執者,以原告主張之利益為準。此條決定典權訴訟的裁判費級距。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典權是把不動產交給對方使用收益,換取一筆典價,日後可以付同額的錢把不動產贖回來。抵押權是拿不動產擔保債務,不動產還在你手上使用。最大差別:典權人可以實際住在裡面或出租,抵押權人不行。典權在台灣已經不能新設了(民國99年修法刪除),但舊的仍然有效。
法律上原則可以,但實務障礙不少。第一,你要證明自己有繼承回贖權的資格。第二,回贖要付的典價是當初的金額,不是現值。第三,官司的裁判費用產價(現值)計算,門票錢就不便宜。若對方在典權存續期間改建或增建,贖回時增建部分的權利歸屬會有爭議。
回贖權爭議以產價(不動產現值)為準;僅典價爭議以原告主張之利益為準,兩者裁判費差距極大。
支付典價而占有他人不動產並為使用收益的物權,出典人得在期限內付原典價回贖;民國99年起已不能新設。
產價是不動產的現值,用於回贖權涉訟;典價是當初典出時約定的金額,兩者可能相差百倍。
出典人支付原典價以消滅典權、取回不動產的權利,可繼承,是典權官司的核心標的之一。
確認繼承回贖權資格→調登記簿謄本→備齊產價證明→向典權人主張回贖,協商不成提訴訟。
回贖權爭議以產價(現值)約1.1%計;僅典價爭議以原告主張的利益(多為差額)計,後者低很多。
以現值計,例如兩千萬現值的裁判費約二十餘萬元;典價差額數十萬的爭議則僅數千至上萬元。
到不動產所在地地政事務所調閱登記簿謄本,確認典權登記、典價金額與有無約定回贖期限。
回贖權爭議以產價(現值)為準偏高;典價爭議以原告主張利益為準偏低,一字之差裁判費差百倍。
典權人可實際使用收益不動產,抵押權人不行;典權已不能新設,抵押權仍普遍適用。
| 比較面向 | redemption_dispute | dian_price_dispute |
|---|---|---|
| 爭執標的 | 回贖權本身(能不能贖) | 典價金額(多少錢約定) |
| 價額計算基準 | 產價(不動產現值) | 原告主張之利益(多為差額) |
| 裁判費級距 | 高(依現值約 1.1%) | 低(依差額計算) |
| 典型金額示例 | 老房現值兩千萬 | 典價差額數十萬 |
因典產回贖權涉訟,以產價為準;如僅係典價之爭執,以原告主張之利益為準。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係原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一條移列。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係原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一條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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