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3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34號
- 上訴人
- 黃文桂
- 即原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股東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9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 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250,000 元,應繳上訴裁判費109,162 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