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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34號

確認股東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楊佩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34號

上訴人
黃文桂
即原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股東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9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 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250,000 元,應繳上訴裁判費109,162 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為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佩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鍾錦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34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股東關係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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