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事聲字第22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事聲字第229號
- 抗告人
- 張坤和
一、抗告人與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等間因本院104年度事聲字第229號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裁定提起抗告到院。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二、玆抗告人於抗告程序聲請訴訟救助,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抗告人如受第二審駁回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