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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119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11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林怡仲

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

件第二審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15,090 元,

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22,5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119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資遣費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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