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56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389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0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389號

聲請人
周受海
相對人
楊宗正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案外人吳東樺於民國103 年8 月20日向聲請人借用新台幣6,000,000 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03 年9 月19日,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於民國103 年8 月20日登記在案。嗣該不動產於民國103 年10月20日因買賣關係移轉予相對人所有。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各一件、借據、本票、簽收證明書影本各一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鳳山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不動產標示
┌──────────────────────────────────────────────┐
│土地: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
│  ├───┬────┬────┬────┬────────┤  ├──────┤權利範圍│備考│
│號│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目│平方公尺    │        │    │
├─┼───┼────┼────┼────┼────────┼─┼──────┼────┼──┤
│1│高雄  │杉林    │月眉    │        │0000-0000       │建│1526        │1分之1  │    │
├─┼───┼────┼────┼────┼────────┼─┼──────┼────┼──┤
│2│高雄  │杉林    │月眉    │        │0000-0000       │建│  86        │1分之1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389號於民國 104 年 07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拍賣抵押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