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38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389號
- 聲請人
- 周受海
- 相對人
- 楊宗正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案外人吳東樺於民國103 年8 月20日向聲請人借用新台幣6,000,000 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03 年9 月19日,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於民國103 年8 月20日登記在案。嗣該不動產於民國103 年10月20日因買賣關係移轉予相對人所有。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各一件、借據、本票、簽收證明書影本各一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鳳山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不動產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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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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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
│ ├───┬────┬────┬────┬────────┤ ├──────┤權利範圍│備考│
│號│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目│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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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雄 │杉林 │月眉 │ │0000-0000 │建│1526 │1分之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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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高雄 │杉林 │月眉 │ │0000-0000 │建│ 86 │1分之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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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