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41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410號
- 聲請人
- 劉美智
- 相對人
- 張敏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債務人張鴻濱於民國(下同)104 年3 月4 日向聲請人借用新台幣(下同)6,240,000 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三日,利息及違約金按約定依照債務契約所定計算,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於104 年3 月5 日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債務人張鴻濱未依約清償,於104 年4 月23日塗銷信託移轉登記予相對人張敏,並經登記在案。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1 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鳳山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不動產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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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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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權 利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地 號 │目│平方公尺 │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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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雄 │楠梓 │加昌 │ │837 │建│61.00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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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 │
├─────────────────────────────────────────┤
│建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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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建 │ 基地坐落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平方公尺) │ 權 利 │
│ │ │ │ 主要建築 ├───────┬──────┤ │
│ │ ├───────┤ 材 料 及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 │ 範 圍 │
│號│ 號 │ 建物門牌 │ 房屋層數 │合 計│用途及面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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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1 │高雄市楠梓區加│加強磚造2層 │1 層:35.34 │ │全部 │
│ │ │昌段837地號 │樓房 │2 層:35.34 │ │ │
│ │ ├───────┤ │合計:70.68 │ │ │
│ │ │高雄市楠梓區壽│ │ │ │ │
│ │ │民路103巷10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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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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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