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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6087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6087號

聲請人
周俊良
相對人
李雅潔
相對人
曾莉喬

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均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第5條第2項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鳳山簡易庭

┌────────────────────────────┐│附表: 104年度司票字第6087號│├──┬───────┬─────┬───┬───────┤│編號│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利息起算日 ││ │ │(新台幣) │ │即提示日 │├──┼───────┼─────┼───┼───────┤│001 │103年8月11日 │197,000元 │未 載 │104年10月26日 │├──┼───────┼─────┼───┼───────┤│002 │103年3月31日 │ 84,000元 │未 載 │104年10月26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6087號於民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本票裁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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