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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2984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譚德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審訴字第2984號

原告
張桓魁
被告
高雄市大寮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黃景福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38,570 元(即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96年度房稅執專字第00000000號案就系爭建物之鑑定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936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12,880元,應再補繳34,0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2984號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第三人異議之訴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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