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審重訴字第41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審重訴字第418號
- 原告
- 高雄市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陳菊
- 訴訟代理人
- 王進勝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江雍正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慧婷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嘉育律師
- 被告
- 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林聖忠
- 被告
- 王文良
- 被告
- 賴嘉祿
- 被告
- 喬東來
- 被告
- 前列3 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邱雅文律師
- 被告
- 李長榮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李謀偉
- 被告
- 王溪洲
- 被告
- 蔡永堅
- 被告
- 李瑞麟
- 被告
- 黃進銘
- 被告
- 沈銘修
- 被告
- 華運倉儲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鴻江
- 被告
- 陳佳亨
- 被告
- 黃建發
- 被告
- 洪光林
- 被告
- 前列4 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陳世杰律師
- 人 9 樓之1
- 人 弄4號
余明賢律師
閻正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查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原請求被告應賠償新臺幣(下同)69,927,022元,嗣於民國105 年1月14日具狀擴張請求金額為69,987,564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9,987,5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7,912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627,384 元,應再補繳52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