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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審重訴字第41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譚德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審重訴字第418號

原告
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陳菊
訴訟代理人
王進勝律師
訴訟代理人
江雍正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慧婷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嘉育律師
被告
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林聖忠
被告
王文良
被告
賴嘉祿
被告
喬東來
被告
前列3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邱雅文律師
被告
李長榮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李謀偉
被告
王溪洲
被告
蔡永堅
被告
李瑞麟
被告
黃進銘
被告
沈銘修
被告
華運倉儲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鴻江
被告
陳佳亨
被告
黃建發
被告
洪光林
被告
前列4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世杰律師
人           9 樓之1
人           弄4號

      余明賢律師

      閻正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查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原請求被告應賠償新臺幣(下同)69,927,022元,嗣於民國105 年1月14日具狀擴張請求金額為69,987,564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9,987,5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7,912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627,384 元,應再補繳52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審重訴字第418號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