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12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21號
- 上訴人
- 先靖不銹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志忠
- 被上訴人
- 高斌調理不銹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文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6月22日本院104年度建字第12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狀聲明請求判決被上訴人應給付新台幣(下同)9,690,660元,以此計算上訴利益,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5,5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