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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12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李俊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21號

上訴人
先靖不銹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志忠
被上訴人
高斌調理不銹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6月22日本院104年度建字第12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狀聲明請求判決被上訴人應給付新台幣(下同)9,690,660元,以此計算上訴利益,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5,5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俊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黃國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121號於民國 105 年 07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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