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48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484號
- 原告
- 黃千瑜
- 訴訟代理人
- 周崇賢律師
原告與被告高雄市大寮區公所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6,22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 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
104 年度救字第232 號受理中,如原告之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
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