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72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727號
- 原告
- 利新輝
- 訴訟代理人
- 李明燕律師
原告與被告洪淵源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6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9,36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
訟救助(本院104 年度救字第71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
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
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
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