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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030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高瑞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030號

原告
蔡陳淑容
訴訟代理人
蔡秋聰律師
被告
吳寶鳳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一百零四年度上易字第三十七號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本院103 年度司拍字第133 號拍賣抵押物事件裁准拍賣之不動產抵押權擔保之債權(下稱系爭債權)不存在,據以請求撤銷本院103 年度司執字第167080號拍賣抵押物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並塗銷抵押權。而系爭債權之存否,則經被告於另案提起確認債權存在訴訟,並經上訴第二審,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4 年度上易字第37號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受理,是以本件訴訟之裁判,有以上開確認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雅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030號於民國 104 年 07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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