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13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13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正祥
- 訴訟代理人
- 林樹根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蘇毛恩愛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4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係主張被上訴人興建圍牆及鐵門,有礙其居住之採光、通風、日照及逃生避難,請求將上開圍牆及鐵門拆除,其就本件訴訟所有之利益,為因排除侵害所得之利益,而採光、通風、日照及逃生避難逃生之利益無法核定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10,即新台幣1,650,000元定之,應徵第二審之裁判費為新台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