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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135號

排除侵害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鄭峻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13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陳正祥
訴訟代理人
林樹根律師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蘇毛恩愛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4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係主張被上訴人興建圍牆及鐵門,有礙其居住之採光、通風、日照及逃生避難,請求將上開圍牆及鐵門拆除,其就本件訴訟所有之利益,為因排除侵害所得之利益,而採光、通風、日照及逃生避難逃生之利益無法核定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10,即新台幣1,650,000元定之,應徵第二審之裁判費為新台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峻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周麗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135號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排除侵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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