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17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177號
- 上訴人
- 邱宗富
上列上訴人與邱宗輝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8月28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177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並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並追加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544,750元。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第1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608,8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15元,另追加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之部分,上訴訴訟標的為544,7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25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8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