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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636號

返還共有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林韋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63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曾瑞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謝佳瑛間因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636號返還共有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378,000元(依上訴人提起上訴之範圍:占用面積7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54,000元=37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1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命補繳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於核定訴訟價額部分不服,得於收受裁定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韋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銘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636號於民國 105 年 03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共有物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