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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696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林玉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696號

上訴人
薛家鈞
即原告
蔡佩蓁
被上訴人
薛金城
即被告

上列當事人間因104年度訴字第1696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8,2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怡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696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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