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58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58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孫蓬逸即孫存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7 月13日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258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伍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肆佰貳拾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5 年8 月12日提出民事聲明上訴狀,對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258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上訴利益即第一審敗訴部分共為新臺幣(下同)570,637元,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