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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588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林幸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58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孫蓬逸即孫存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7 月13日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258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伍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肆佰貳拾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5 年8 月12日提出民事聲明上訴狀,對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258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上訴利益即第一審敗訴部分共為新臺幣(下同)570,637元,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幸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和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588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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