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8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8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昭義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李坤聰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74,500元(計算式:通行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5,500元×159平方公尺=874,500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4,3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