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3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34號
上訴人即
- 被告
- 洛陽山水大樓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唐柯雅傛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吳美花
江展昀
簡瑞美
陳美貌
謝碧緣
胡陳秀蘭
張超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9月23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63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2,029,500元(原判決主文第1項修繕至不漏水狀態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訴訟標的價額應以165萬元定之,原判決主文第2項金額共379,500元,合計為2,029,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