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7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78號
- 聲請人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明道
- 訴訟代理人
- 莊心雅
- 相對人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李憲章
- 訴訟代理人
- 郭雅慧
- 訴訟代理人
- 廖聖文
- 相對人
- 黃喜男
- 即被告
- 黃清益
黃阿榮
黃清安
薛文益
黃柄興
黃國展
黃耀琦
黃福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4 年度重訴字第278 號撤銷信託行為等事件(下稱本件)中被告黃喜男、黃清益、黃阿榮及黃清安等人之利害關係人,為瞭解本件訴訟情形,並抄錄及影印卷內文書,爰聲請本院指定期日准予閱覽卷宗。
二、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卷內文書,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至第2項定有明文。是第三人僅於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且經法院裁定許可,方得閱覽卷內文書。次按所謂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係指第三人就該訴訟卷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而言,不包括經濟上、情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在內(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0號裁判要旨參照)。
三、聲請人聲請閱覽、抄錄本件訴訟之卷內文書並主張為被告之債權人,惟查,聲請人就本件訴訟卷內文書有何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未為釋明,亦未有得兩造當事人之同意。再者,聲請人縱係被告之債權人,與系爭事件卷內之訴訟文書不必然存在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且相對人間於系爭事件中之攻擊防禦方法及其是否成立,效力亦不當然及於聲請人,揆諸前揭說明及規定,聲請人至多僅係與本件被告間具有經濟上利害關係之人,未能釋明與本件訴訟具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故依上開說明,聲請人閱卷之聲請,不應准許,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