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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67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楊淑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6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黃崑龍(即黃碧玉之承受訴訟人)
即原告
黃崑虎(即黃碧玉之承受訴訟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廷瑋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棟樑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 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65 萬4,933 元(〈756+204+367+191+119+283+418+132+474 〉×14600 ×2/3 =00000000),應繳裁判費39萬6,312 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楊淑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鈺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67號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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