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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51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呂佩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513號

聲請人
方昱蘋
代理人
吳瑋婕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肆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3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5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民國104年3月24日之報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5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4年3月24日刊登該裁定於民時新聞報,至104年8月24日為止已滿5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上開申報權利期間期滿3 個月內提出本件聲請,合於前揭條文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 發 行 公 司 │股票號碼 │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 │ │ │ │ │ │├─┼─────────────┼─────────┼──┼──┼──┼──┤│01│鑫科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6-ND-0000000-0 │股票│1 │1000│ │├─┼─────────────┼─────────┼──┼──┼──┼──┤│02│鑫科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6-ND-0000000-0 │股票│1 │1000│ │├─┼─────────────┼─────────┼──┼──┼──┼──┤│03│鑫科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6-NX-0000000-0 │股票│1 │775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佩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仙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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