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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51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張茹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514號

聲請人
方彥傑
代理人
吳瑋婕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有價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9 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股票參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50 號裁
    定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
    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
    第1 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經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04 年度司催
    字第150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民國104 年3 月
    24日刊登該裁定於民時新聞報,至104 年8 月24日為止已滿
    5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向本院
    聲請除權判決,並經本院受理繫屬在案,未逾前開規定期間
    ,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書逸
┌──────────────────────────────────────────────────┐
│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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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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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鑫科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6-ND-0018052-0            │股票    │1     │1000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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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鑫科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6-ND-0018053-2            │股票    │1     │1000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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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鑫科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6-NX-0001258-2            │股票    │1     │775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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