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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事聲字第229號

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黃宏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事聲字第229號

抗告人
張坤和

一、抗告人與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等間因本院104年度事聲字第229號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裁定提起抗告到院。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二、玆抗告人於抗告程序聲請訴訟救助,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抗告人如受第二審駁回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宏欽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家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事聲字第229號於民國 105 年 0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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