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11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11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怡仲
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
件第二審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15,090 元,
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22,5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119號
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
件第二審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15,090 元,
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22,5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