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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532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5328號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務人
永三國際營造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鄭朝議
債務人
債務人
楊逸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㈠新臺幣壹仟肆佰玖拾玖萬參仟捌佰玖拾柒元㈡新臺幣玖佰萬元㈢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借用人永三國際營造有限公司向聲請人借到下列款項:民國(下同)104年05月04日向聲請人訂借放款借據(活期方式)(甲案):額度新臺幣1,500萬元正、(乙案)):額度新臺幣900萬元正、(丙案):額度新臺幣300萬元正,並邀同鄭朝議、楊逸民等為連帶保證人,並簽訂借據;(甲、乙案)期限自104年05月04日至105年05月04日止在所訂額度內循環借用,出具撥款通知書憑以撥款,每筆借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80天,借用人應按月付息,本金到期一次清償,(丙案)期限自104年05月04日至104年11月04日止按月付息,本金分6期攤還。借用人目前結欠本金合計新臺幣26,493,897元暨利息,違約金等(債務到期日,利息利率,遲延還本付息違約金及遲延利息等詳情據所載)。該公司於104年6月16日起陸續退票於104年7月3日公告拒往,經電話連絡債務人,至今尚未處理,且貸款本金已於104年7月3日到期,茲因相對人等負債甚鉅,有影響本行債權收回,依授信約定書中第五條第一款約定,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又鄭朝議、楊逸民為本案連帶保證人,基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應付連帶清償責任,然經聲請人催告清理,迄未蒙置理,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永三國際營│104 年6 月4 │至清償日止 │年息3.745%  │
│  │149938│造有限公司│日     │      │       │
│  │97元 │、楊逸民、│      │      │       │
│  │   │鄭朝議  │      │      │       │
├──┼───┼─────┼──────┼──────┼───────┤
│ 002│新臺幣│永三國際營│104 年6 月4 │至清償日止 │年息3.745%  │
│  │900000│造有限公司│日     │      │       │
│  │0元  │、楊逸民、│      │      │       │
│  │   │鄭朝議  │      │      │       │
├──┼───┼─────┼──────┼──────┼───────┤
│ 003│新臺幣│永三國際營│104 年6 月4 │至清償日止 │年息3.745%  │
│  │250000│造有限公司│日     │      │       │
│  │0元  │、楊逸民、│      │      │       │
│  │   │鄭朝議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永三國際營│104 年7 月4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49938│造有限公司│日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97元 │、楊逸民、│      │      │百分之十,逾期│
│  │   │鄭朝議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永三國際營│104 年7 月4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900000│造有限公司│日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0元  │、楊逸民、│      │      │百分之十,逾期│
│  │   │鄭朝議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3│新臺幣│永三國際營│104 年7 月4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50000│造有限公司│日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0元  │、楊逸民、│      │      │百分之十,逾期│
│  │   │鄭朝議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5328號於民國 104 年 07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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