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9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462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4627號

債權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債務人
郭憲章
債務人
郭茂良
債務人
郭茂村
債務人
吳郭淑花
債務人
郭淑梅
債務人
郭仁章
債務人
彭育霖
債務人
彭瑞雯
債務人
彭瑞霏

一、債務人郭茂良、郭茂村、郭淑梅、郭仁章、彭育霖、彭瑞雯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一)新台幣伍拾柒萬貳仟捌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新台幣貳拾貳萬貳仟貳佰貳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如附表所示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民法第6 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均著有明文。另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如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第1 項後段及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債務人郭憲章已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三日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則債務人既已死亡,對其請求核發支付命令,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另查;本件債務人吳郭淑花、彭瑞霏業經遷出國外,此亦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揆諸上開法條規定,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4627號於民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