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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22號

執行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22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吳雯茹
相對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萬泰商銀)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
即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華宗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對人
即債權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二十五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4年度消債更字第26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查聲請人名下有中國人壽與全球人壽保單,保單解約金現值新臺幣(下同)12,557元;另查,聲請人現與配偶共同在外賃屋而居,每月房租5,000元。復查聲請人目前任職於金信昌實業有限公司,依據其民國103年12月至104年8月薪扣除勞健保費平均為19,955元,端午及中秋獎有禮盒無獎金,另有領取年終獎金5,000元,以上有聲請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及財產歸屬清單、保險公司函、戶籍謄本、薪資單、聲請人陳報狀在卷為憑。另查,本件聲請人於聲請更生時因任職尚未滿一年,故以其聽說獎金發放方式陳報有發放端午、中秋獎金各600元及年終獎金底薪一個月,惟實際上年終獎金計算方式係視公司營運況況、個人工作表現與年資計算,並非以固定底薪一個月,端午與中秋節亦無固定獎金金額,且會以發放禮品方式代替,並提出金信昌實業有限公司開立獎金說明在卷足稽,是本院認應以薪資平均加計實際發放年終獎金5,000元平均,即以每月20,370元計算聲請人每月可處分所得。

三、再查,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其收受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分72期清償,每期清償7,750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一)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高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又聲請人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名下僅有保單解約金共12,557元,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遠高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二)另查,聲請人一家房租5,000元(與配偶分擔後每月支出為2,500元),與高雄市一般獨居租屋標準相當,要屬合理。又聲請人每月個人生活費9,440元,同於內政部公佈104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必要生活費扣除房屋比例24.39%,亦為合理。

(三)綜上,聲請人已將每月收入加計保單解約金之平均,扣除上開合理必要生活支出後逾十分之九用於清償,已傾其目前所餘之所有,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更生方案
┌───────────────────────────┐
│每月1期,6年共計72期,於每月25日清償                  │
├─────┬───────┬─────┬───────┤
│  債權人  │   債權金額   │ 債權比例 │ 每期清償金額 │
├─────┼───────┼─────┼───────┤
│ 中國信託 │    254086    │  14.19%  │    1100      │
├─────┼───────┼─────┼───────┤
│ 遠東銀行 │     90376    │   5.05%  │     391      │
├─────┼───────┼─────┼───────┤
│ 凱基銀行 │    216897    │  12.12%  │     939      │
├─────┼───────┼─────┼───────┤
│ 富邦資產 │    915303    │  51.13%  │    3962      │
├─────┼───────┼─────┼───────┤
│第一金融資│    244257    │  13.64%  │    1057      │
│產        │              │          │              │
├─────┼───────┼─────┼───────┤
│ 滙誠第一 │     18187    │   1.02%  │      79      │
├─────┼───────┼─────┼───────┤
│ 滙誠第二 │     25399    │   1.42%  │     110      │
├─────┼───────┼─────┼───────┤
│ 亞太電信 │     25779    │   1.44%  │     112      │
├─────┼───────┼─────┼───────┤
│ 債權總額 │   0000000    │每期清償總│    7750      │
│          │              │額        │              │
├─────┼───────┼─────┼───────┤
│ 清償成數 │    31.17%    │  還款總額│  558000      │
├─────┴───────┴─────┴───────┤
│補充說明:                                            │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 │
│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惟匯款前債務人│
│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非金融機構 │
│,如資產公司、電信公司,仍需債務人自行聯繫履行方式)  │
└───────────────────────────┘
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
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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