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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251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0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251號

聲請人
蘇叙榕
相對人
林高英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87年3 月30日向案外人蘇楊秀鳳借用新台幣150 萬元,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嗣案外人蘇楊秀鳳將上開債權及抵押權移轉予聲請人,亦經登記在案,並催告相對人清償,詎相對人迄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本票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鳳山簡易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251號於民國 104 年 05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拍賣抵押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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