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22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0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2210號聲 請 人 榮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春發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峰碩資訊科技有限公司、周俊瑋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本票提示日及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本件本票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惟聲請狀上未記載提示日期,如已提示,應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請求利息之起算日不得早於到期日)二、相對人峰碩資訊科技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周俊瑋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