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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國小字第1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王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國小字第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陳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伯祿間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惟

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

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

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琁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永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國小字第1號於民國 105 年 09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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