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國小字第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國小字第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高雄市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陳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伯祿間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惟
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
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
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國小字第1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伯祿間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惟
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
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
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