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國簡字第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國簡字第1號
- 上訴人
- 高雄市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陳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4年度國簡字第1號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68,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國簡字第1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4年度國簡字第1號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68,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