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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115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譚德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審訴字第1152號

原告
洪葳鑗
被告
洪崇源即洪崇珍

      洪林仙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4 月9 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送達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上開裁定已於104 年4 月14日送達原告,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嗣後雖聲請訴訟救助,然經本院104 年度救字第72號裁定駁回確定,而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此有查詢簡答表附卷為憑,是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1152號於民國 104 年 05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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