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115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審訴字第1152號
- 原告
- 洪葳鑗
- 被告
- 洪崇源即洪崇珍
洪林仙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4 月9 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送達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上開裁定已於104 年4 月14日送達原告,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嗣後雖聲請訴訟救助,然經本院104 年度救字第72號裁定駁回確定,而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此有查詢簡答表附卷為憑,是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